(三)加强科技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实施的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以下简称“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应用研究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提出项目完成后拟达到的技术知识产权申请(登记)预期目标,以及取得知识产权后拟采取的运用方式。申报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当提交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在立项评审中,要把技术知识产权预期目标是否具备
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为立项的依据。项目鉴定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该项目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或授权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对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或授权的情况进行评价。
(四)推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科技创新主体要坚持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之路,把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支持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积极创造技术知识产权。要以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手段。取得一批创新成果,努力形成一批对经济发展起带动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积极申报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主体在科技创新项目执行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应当根据其技术水平、可能采取的运用方式和市场前景,选择申请(登记)知识产权的类型、国家或地区,适时申请(登记)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主体应当建立论文发表登记审查等相关制度,防止因论文发表或以其它方式公开科技成果而导致丧失
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对于保持绝对领先地位、其它研发单位难以获得且不易通过“反向工程”破译的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三、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运用
(一)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实施的或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科技创新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取得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共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或在科技创新项目执行过程中与第三方合作的,应当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对有博士后工作站或对外开放进行合作研究的单位,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二)知识产权的强制实施。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实施的或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科技创新项目,从获得知识产权之日起3年内,项目承担单位没有自行实施、也没有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的,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可以将该项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有偿实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