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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黔府发[2008]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自1997年开展工作以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履行政府职责,以维护人民利益为重,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满意为目的,办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为构建“和谐贵州”,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做好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贵阳市妇女联合会等30个单位“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张蒙等60名同志“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全省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进一步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30个)
  贵阳市妇女联合会
  贵阳市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
  贵隆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总工会
  余庆县公证处
  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正安县总工会
  六盘水市法律援助中心
  盘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
  平坝县法律援助中心
  巨人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都匀监狱
  都匀市法律援助中心
  贵定县法律援助中心
  黔东南州法律援助中心
  黔东南州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
  黎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
  剑河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正律师事务所
  兴义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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