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恶性肿瘤患者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费用结算指标的通知
(大劳发[2006]155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恶性肿瘤患者的个人负担,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决定调整恶性肿瘤患者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费用结算指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基金结算标准
(一)普通肿瘤患者一个化疗周期统筹基金结算指标由3500元调整为4500元。
(二)肺肿瘤患者一个化疗周期统筹基金结算指标由5000元调整为5200元。
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在门诊进行恶性膀胱肿瘤术后化学药物灌注治疗的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比照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处理,医保中心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治疗方案予以登记建档,按照门诊放疗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每季度结算一次。
三、治疗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调控使用,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将平均人次费用指标作为治疗指标分解到每个患者;要严格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不得诱导患者自负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平均人次个人负担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