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包括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参合农民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属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扣除自付部分费用,再纳入新农合可报费用进行补偿。属于新农合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按新农合补偿方案的规定支付。
六、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卫生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七、参合患者实际床位费低于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新农合的规定支付;高于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新农合的规定支付,起出部门由参合人员自付。
八、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定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标准。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本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新农合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2、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
3、山西省可另收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管理目录(略)
附件1: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一、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目录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远程诊疗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服务费、优质优先费、优质病房住院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