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接收住院,严格规范办理入出院手续。
(三)严禁分解住院,挂名、挂床住院。
第十一条 加强转诊转院管理
(一)实行县内直接就诊、县外转诊备案制度。参合人员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转诊;到县外就诊需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参合人员持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自转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
(二)无法确诊或治疗的疾病和急、危、重症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诊;
(三)需转诊的,由科主任填写《转诊申请表》,新农合管理科审批盖章,报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未履行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按所对应比例降低10%;
(四)外出发生急诊的参合人员可就近就医,但患者家属须在发生急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
(五)对长期外出打工人员,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与其居住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
第十二条 加强药品和检查项目使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要正确处理使用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与用药习惯的关系,提高对参合患者目录内药品的使用率。临床医师要按照《
处方管理办法》,掌握用药范围和剂量,住院患者单张处方用量不能超过3天,不得使用与该病种无关的药品,减轻参合人员的经济负担;
(二)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检查自费率。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时,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未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名认可使用药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目录外药品使用率,乡级(含一级)医院应≤5%,县级(含二级)医院应≤10%,三级医院应≤20%;
(三)出院带药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记录在病历中。原则上出院带药不得超过1周量,慢性病最长2周量,中药1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