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立省内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参合人员跨区域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只要符合转诊规定,执行同级医院补偿标准。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新农合管理科(室)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就诊参合人员患者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出院费用补偿审核,与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垫付补偿资金等工作。
(二)按规定管理有关医疗文书。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在参合患者出院时提供补偿所需的病历复印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定期学习和培训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并掌握新农合相关政策和各项规定;要制定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九条 加强门诊就医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
(二)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门诊就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从《合作医疗证》的家庭帐户中核销余额,当场兑现补偿,当家庭帐户或余额不足医药费用时,须现金交纳缺额。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门诊就诊医疗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标准核算后,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审批结算。
(三)门诊就诊以村为单位建立台账,乡派机构建总账, 乡村两级要定期核对账目,保证数目相符。村卫生所每次诊治后除在《合作医疗证》上即使核减余额外,要完整填写门诊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月汇总。申请补偿时,将登记表、汇总表及门诊处方交乡派机构初审, 乡派机构将初审合格资料送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乡派机构和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各存留一份汇总表,其他资料由村卫生所保存。
第十条 加强住院管理
(一)坚持首诊负责制。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要做好参合人员身份认证工作,严格执行参合人员入院登记制度;首诊医生接诊时必须查验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并做好相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