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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卫﹝2008﹞5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厅管医院:

  现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的正当权益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为参合人员提供疾病诊断、治疗、保健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后应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

  (一)方便就医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合理,便于参合人员就近、分类选择。

  (二)功能合理原则。注重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功能、专业的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以及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包括提供疾病初级门诊服务的村卫生室,提供常见病诊治的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以及提供重大疾病和疑难病诊治的二、三级医院。

  (三)非营利性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定,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四)动态管理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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