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
(浙政办函〔2008〕26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防范海上渔船碰撞事件,提高渔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科学防台避灾,减少渔民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的重要性
海洋捕捞的自然条件恶劣,风险较高,特别是近年来作业渔场缩小、渔场与货轮主要航道密集交叉、渔船安全通信设施落后等原因,我省海洋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建设基于自动识别避碰(AIS)、卫星定位监控及通信等技术的渔船救助信息系统,是有效防范海上船只碰撞事故,及时组织渔船防台避风,并在渔船发生事故后迅速组织附近船只互救的重要保证。沿海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二、基本原则
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管理。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由省里统一规划,统一制定建设标准,统一项目验收。具体以市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建设。系统建成后,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二)统筹兼顾,发挥综合效益。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主要目的是防范海上船只碰撞,提高各级政府应对海上渔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组织渔船互救。系统功能除渔船避碰、定位监控、通信、海上航行及气象等信息接收外,还要开发渔船管理、进出港识别等方面功能,兼顾渔业、海事、边防等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的需求,并为系统功能的升级开发提供方便,努力发挥系统的综合效益。
(三)船东为主,政府支持。在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船上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终端设备,是《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是渔船船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为了促进系统建设加快实施,省、市、县政府对按要求安装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船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三、建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