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截流验收由省经贸委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
(2)工程蓄水验收
工程蓄水验收由省经贸委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
(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含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
总装机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的机组启动验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有限公司共同组织;总装机1万千瓦以下水电站的机组启动验收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会同电业局共同组织。
(4)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省经贸委组织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是水电站工程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蓄水验收及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向省经贸委汇报工程安全鉴定相关事宜,并及时将工程安全鉴定结果报省经贸委备案。
(5)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要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水土保持、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专项竣工验收完成的基础上,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
建设单位在水电站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水电站建设各阶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进行下一阶段施工,经贸部门不予批准并网运行,电网企业不予收购电量。
(二)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
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工程建设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水电站建成验收后移交经贸部门负责电力生产运行管理。
二、水电站生产运行管理
(一)水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
并入省电网运行,电量在省电网平衡的水电站,由发电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局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审批;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电量在县(市、区)电网内平衡的水电站,由发电企业向县(市、区)经济局提出申请,报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批,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批后向省经贸委报备。
(二)水电站的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的管理
设区市经贸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水电站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水电全额上网,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调度环境,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水电站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的安排实行分级管理,省直调水电站年度发电量由省经贸委负责安排;市调及县调水电站年度发电量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负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