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48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加强我省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更好地发挥水电工程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2007〕227号)、省委编办《关于调整水电建设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闽委编办〔2007〕2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电站工程建设管理
(一)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
1、工程行业审查
凡在我省境内兴建的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在工程核准前应向省经贸委申请工程行业审查。
工程建设单位申请行业审查时,应提供有权部门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文件和有水力发电工程设计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行业审查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工程地质条件是否满足工程安全要求,工程防洪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规模、机组选型、电气主接线、施工组织安排是否合理可行等内容。
2、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项目核准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省经贸委委托的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经贸委批复的行业审查意见及省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内,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并认真执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
3、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
经审批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任意修改,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凡涉及工程总体布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报原审批(核准)或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截流、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启动等阶段性验收及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工程竣工验收要在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提出申请,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初审后转报省经贸委。
(1)工程截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