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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和《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和《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城〔2008〕33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07]277号)和《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落实责任,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单位要尽快建立信息报告分级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2008年1月25日前,各设区市建设部门要将本辖区污水处理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名单汇总后报建设厅城建处(详见转发附表)。建设厅于近期将对各市负责信息填报的人员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培训,具体部署填报工作。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

  二、明确分工,及时上报各项信息

  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每月10日前,要及时完成上月运行项目信息的填报工作。对系统已录入的运行项目信息要尽快完成核实工作,对目前尚未录入的运行项目信息要增加到系统中,并填写运行项目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运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季度前10日,负责完成上季度在建项目(含管网)建设信息填报工作,尽快重新录入所有的在建项目基本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本地区信息报告负总责。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由运营单位按运行项目填报运行信息。

  三、  加强核查,确保上报信息真实准确

  各污水处理单位要加强水质、水量管理和监测工作,建立或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同时按规定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及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没有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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