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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土地、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土地、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政发〔200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高新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土地、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促进全市土地、房地产业公平、有序、健康发展,现将《宝鸡市土地、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土地、房地产业税收统一征管的重要意义,维护大局,着眼长远,全力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监察、财政、地税和政府督办室要定期对“先税后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税收流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宝鸡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宝鸡市土地、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有效杜绝税款流失,促进土地、房地产业公平、有序、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政办发[2008]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遵循整合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协调配合、搞好环节衔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地税部门在房产权属登记场所及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办税窗口,方便纳税人咨询和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二、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征管效率。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地税部门的相关单位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实行“一厅式办公”。
  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做好土地、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财政、地税部门发放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房产权属登记手续。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产交易合同确定的价格计征契税。各级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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