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工业、规划等职能管理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其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证后监管程序》(津国土房法[2006]453号)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八、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届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届满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工业用地租赁年限届满的,应参照上述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核定租金标准。
三十九、滨海新区产业功能区、高新区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
滨海新区各产业功能区、市高新区所属的国有公司,经功能区(园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对其所属功能区(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进行整理储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负责有关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工作。
四十、区县开发区和11个新城范围内工业用地供地手续
区县开发区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11个新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经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滨海新区各产业功能区、市新技术园区土地的供应模式办理供地手续。
四十一、与区县开发区相邻,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工业用地
对区县开发区的相邻工业用地,经区县政府批准可以由园区下属国有独资公司开展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但不得为其核发划拨土地证。
四十二、工业战略东移企业新建厂区用地
纳入我市工业战略东移计划的企业,对于拟新建厂区的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总投资额、建设规模,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等,审核确认新建厂区的用地位置及规模,并履行有关土地征收转用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划拨土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注销企业原老厂区的用地手续。出让合同中要注明企业原厂区的土地使用证号、位置、面积,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等内容,该类项目统计纳入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