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的规定,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由市或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中标人、竞得人应当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逾期未取得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最多延期3个月,在延期期间内仍然不能取得批准文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十四、境外投资人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方式
境外投资人在竞投或竞买阶段,不能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以人民币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境外投资人可直接在境外选择一家具有较高资信的银行(如美国花旗银行、美洲银行、香港汇丰银行、大通摩根银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瑞士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澳新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等),委托该银行为其开立竞买保函。保函应按照出让文件要求并以银行间加押电文的方式开立(SWIFT),经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开户行审核确认后,即可同意境外投资人参与地块竞买。
(二)境外投资人可直接将保证金汇入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外汇专用帐户中,待保证金到帐后,银行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到银行开具的通知书后,境外投资人即可参加土地竞买。
三十五、境外投资人竞得工业用地后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通过竞投或竞买,境外投资人取得《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后,应向规划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环评审批及项目核准手续;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到外贸部门办理成立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境外投资人凭项目核准文件、新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
三十六、工业用地转让
按照《办法》出让的工业用地,未经出让人批准,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及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经批准受让人转让土地的,新受让人应当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等要求;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在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前出让的工业用地,及符合历史遗留项目政策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涉及转让的,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及原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转让手续。
三十七、工业用地出让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