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为实施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需要对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审核并综合评定确定受让人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对于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工业主管部门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应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对于预申请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二十二、工业用地邀请招标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相关规定,对于市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十三、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的要求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优先安排使用国家批准保留的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具备进入开发区(园区)条件的项目,要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市规划的项目不予供地。
(二)出让地块的项目用地条件和竞买资格,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外,不得设定可能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
二十四、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和面积;
(二)出让地块的供应时间和供应方式;
(三)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
(四)竞买资格要求;
(五)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属于国家和市、区县政府批准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出让方案还应包含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科技含量等。
二十五、工业用地出让底价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及确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确认的评估地价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二十六、工业用地出让公告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会同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站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受理竞投或竞买申请。公告的具体内容可参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