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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预申请时,预申请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预申请地块的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项目性质、项目内容、生产规模和总投资、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确定预申请项目是否允许供地;经审核允许供地的,应进一步明确预申请人提出的用地条件和价格是否符合标准,并作出是否受理预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预申请人。受理预申请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预申请人愿意支付土地价格的20%收取保证金。

  十八、预申请项目的用地条件

  根据企业提交的预申请申报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指标》及行业产业政策等确定用地条件。用地条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等,其中规划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为土地整理储备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用地条件确定后,预申请人应到投资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核实供地后的审批事宜。

  十九、工业用地备案工作的分工

  本市外环线以内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编制出让方案,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直接进行公开交易,不再进行备案审核工作。

  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其中,涉及天津港的工业用地暂由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编制出让方案,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直接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不再进行备案审核工作。

  二十、工业用地备案审核内容

  工业用地备案时应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土地权属来源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及权属纠纷等问题,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是否缴纳;

  (二)是否达到“净地”条件;

  (三)是否符合规划,规划用途与出让用途是否相符;

  (四)是否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五)土地投资强度、利用强度及用地规模等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市规定;

  (六)拟建的工业项目是否被列入《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范围;

  (七)出让方案中是否存在有失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需审核的内容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

  二十一、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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