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地块应达到的条件
除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现状条件出让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市重点工业项目外,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完成地上物拆迁,达到场清地平的“净地”条件,并具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各级整理储备机构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先履行土地收购或收回程序,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工业用地在实施公开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各级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具体安排由区县政府及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十一、工业用地的规模
《办法》规定“对于各类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项目需求确定用地规模;不符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按照该指标和我市规定核定用地规模。”具体的确定方法为,在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前,或者在预申请阶段,应明确项目的总投资额、建设规模和用地需求并分别计算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与土地利用强度,符合《控制指标》的,用地需求即为用地规模;不符合的,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和土地利用强度标准,倒算出两个用地规模,以用地规模较小的为准。
十二、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操作程序
上述项目基本操作程序如下:
(一)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选择确定项目;
(二)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类型、科技含量等用地条件,将选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条件,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挂牌出让方案,报政府(管委会)审批;
(五)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