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为土地出让的,可参照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办理。
五、历史遗留项目的界定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的,以及已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可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公示。超过规定期限的,转为公开出让。
六、界定历史遗留项目时的注意事项
界定历史遗留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的,以及已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三个条件中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历史遗留项目。
(二)“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后,若工业项目发生变化,调整后拟使用原批准用地的新项目,仍可视为历史遗留项目。
(三)“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中的“国土资源部门”指“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七、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用地
按照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以下简称《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列入《禁止用地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限制用地目录》第一至十类的或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工业项目,一律禁止供地;如工业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装备在《限制用地目录》第一至十类项目规定的条件以上,则准予供地。
八、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的实施主体
本市外环线以内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区县(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所在区县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出让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