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7〕81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市区分局、滨海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办法》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31号文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根据上述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的适用范围为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以下简称《土地分类》)规定的三级类,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二、仓储用地出让方式
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规定的三级类,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与工业用地在三级类上是并列关系,两者互不包含。因此,仓储用地可以协议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应按照《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已经划拨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
已经划拨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78号文件关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的规定,可以按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四、已经作价出资(入股)的工业用地办理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