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07〕78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蓟县地矿局及相关评估机构:
现将《天津市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维护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保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评估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矿业权评估:
(一)矿业权出让;
(二)按规定需进行有偿化处置的矿业权延续、变更和转让。
第五条 矿业权评估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原则,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矿业权评估工作,按照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进行组织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