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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普及地震灾害防灾知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普及地震灾害防灾知识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8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府明电[2008]10号)精神,切实做好防震应急准备,确保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普及地震灾害防灾知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宣传部门要将防震减灾宣传作为2008年宣传工作的一大重点,深入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倡导防震减灾知识性与娱乐性相结合、专业科技人员与媒体编创人员相结合,不断推进地震科普创作工作创新。要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地震防震减灾巡回宣讲团,深入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社区和农村地区进行巡回宣传演讲。要结合汶川大地震和我省澜沧─耿马地震20周年,组织开展好大型系列宣传活动。

  二、各新闻媒体应无偿宣传和连续登载防震减灾知识、防震避震知识、震后自救互救常识。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开设专门栏目,就防震减灾知识对地震专家进行访谈。网站应邀请地震专家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行在线问答。

  三、各级行政学院应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邀请地震部门领导、专家作防震减灾专题讲座。

  四、教育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9号),将防震减灾知识、防震避震知识、自救互救常识等内容纳入中小学课本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应急避震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会同地震部门组织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和开展防震应急避灾演练。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地震灾害防灾知识普及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落实责任制,按照“积极、主动、科学、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地震基本常识、防震避震知识、震后自救互救等常识,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科学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观念,增强对地震、防震、避震等科学问题的正确判断能力,提高对各种地震谣传事件的鉴别判断能力,提高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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