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全市发证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和计量产品的监管职责。负责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许可以及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依法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二)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单位和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组织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全市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中毒和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饭店(旅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港口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上海港口和水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市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港口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发布相关事故信息。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港口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