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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则和停车协议。
  第四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五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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