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九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第      项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三)
  第十二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约的制定)
  本公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物业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十四条 (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成立并通过《业主公约》后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建设单位        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同意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购房人签章
年  月  日

业 主 公 约
(示范文本)

  为维护                (以下简称“物业”) 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