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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八)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  %的,应当在  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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