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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确定:
  (一)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二)
  第十三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二)
  第十四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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