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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    。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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