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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5]74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对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文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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