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市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确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直及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标准由180元提高到200元;其他各县(市)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80元。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900元,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900元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提高标准后,各县(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原列支渠道不变;农村低保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上级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提高后的城乡低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确保低保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