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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

  (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由具有境外放款资格的境内投资主体或境内成员公司开立,收入限于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从放款人或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回收的放款资金本息以及境外控股母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支出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外放款及向对应的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账户划回资金。
  (四)外债专用账户:由向境外企业借款的境内企业开立,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企业取得的借款,支出范围为借款合同规定用途,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及结汇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五)外债还贷专用账户:由向境外企业借款的境内企业开立,收入范围为债务人的自有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偿还境外企业贷款本息。
  (六)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由境内投资主体、向境外企业出让境内资产或权益的境内企业和个人开立,收入范围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境外企业资本变动以及向境外企业出让境内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支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资本项目支出或者依据支付结汇制在境内结汇支付。
  (七)外汇储蓄账户:由境内个人开立,用于存放从境外企业(包括特殊目的公司)取得的利润、红利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境内银行应凭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开立(二)至(六)类型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开立(一)和(七)类型账户,并向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境内银行应严格按照收支范围监督账户资金流动,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账户及外汇收支信息,境内投资主体或境外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填报资金收付信息。
  第十八条 境内投资主体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在境外开立下列专用账户:
  (一)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专用账户,收入范围为经外汇局核准汇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支付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及退回剩余资金。
  (二)境外收购保证金专用账户,收入范围为经外汇局核准汇入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作为投资款汇入出让方指定账户及退回剩余资金。
  (三)在外汇管制国家投资的专用账户,收入范围为经外汇局核准汇入的境外投资资金,支出范围为该项投资所需外汇支出。
  境外银行应凭外汇局批准文件开立专用账户,并按照收支范围监督账户资金流动。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银行除需按照第六条要求报备账户及资金汇出信息外,还应在账户使用完毕后1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完整地报告账户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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