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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领取《外债签约情况表》。银行凭《外债签约情况表》和相关进口项下付汇单据办理进口项下支付,对外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外债签约情况表》登记的本金和利息,境内投资主体或境外企业应通过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同步填报信息。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贷款可以接受境外企业担保,境内金融机构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发生履约的,债务人在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其余额与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其他境外保证项下履约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内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境外企业担保。境内投资主体或境外企业应通过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同步填报登记和偿还债务信息。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为已经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不得突破外汇局核定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并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定期登记,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应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
  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担保,应持申请表、对外担保合同意向书、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双方上年度审计报告、境内企业上年度外汇收支证明,向外汇局申请担保资格,并在正式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持申请报告、外汇局批准文件、担保合同、债务合同等材料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发生履约的,担保人应持申请报告、对外担保登记凭证、债权人通知书、境外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银行凭核准件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境内投资主体或境外企业应通过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同步填报对外担保、该担保项下融资及履约情况。

第四章 账户收支及财务申报

  第十七条 境内投资主体或其它境内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境内外汇账户与已经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企业往来资金: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境内企业开立,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企业取得的货物款、利润、红利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支付境外企业货款、利润、红利等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对境外企业投资等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二)资本金账户:由境外企业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开立,收入范围为境外企业等外方股东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支出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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