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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

  境内投资主体从境外企业获得的利润或红利可以汇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利润、红利,按照境内投资主体属性,应当汇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储蓄账户。境内投资主体和银行应在完成资金汇入和结汇当日登录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持申请书、境外企业审计报告到外汇局办理利润汇回备案手续。

第三章 外汇债务管理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借款应在协议生效或者债务资金变动当日,由境内投资主体或境外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监测系统逐笔报备债务签约、变动反馈信息。向境内借款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及境外债权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境外放款资格条件的境内投资主体或者其境内关联公司应当持申请书、放款协议(投资运作的需列明投资委托条款)、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境外企业名单、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境外企业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等材料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
  批准从事境外放款业务的放款人应当持申请书、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外放款之日起6个月内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开户和资金汇出,境内投资主体和银行应当在完成开户和资金汇出当日通过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备。
  境内投资主体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境外投资监测系统上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等报表。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为他人提供借款,应在协议生效或者资金变动当日,由境内投资主体或境外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监测系统逐笔报备债务签约、变动反馈信息。向境内企业提供借款应符合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内资企业需向国家发改委或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借款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满足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借款,借款人应持申请报告、借款合同、内资企业借款额度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其近期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专用账户核准,并及时办理逐笔提款登记,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借款人偿还外债应持申请书、外债登记凭证、还本付息通知书、完税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还本付息核准,银行凭核准件和外债登记凭证办理开户、资金入帐及还本付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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