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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

  境内自然人新设特殊目的公司应登录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持书面申请、身份证、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境内企业注册文件及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以境外权益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还应提供境外企业商业登记与个人持股证明、境外企业最近两年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内企业批准证书与外汇登记证。
  特殊目的公司发生重大资本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应变更境外投资监测系统相关信息,并持书面申请、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境内企业外汇登记证、境外融资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应按照第九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应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到所在地外汇局申办外汇登记证和资本金账户,银行凭核准件开立账户并监督账户收支。
  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境内企业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办理外汇登记证。股权转让款从境外汇入的,特殊目的公司应持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境内企业外汇登记证、转股协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境内企业合同、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等材料,自行或委托出让方到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转让款结汇或保留外汇核准;以境内合法人民币资产支付的,特殊目的公司应持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境内企业外汇登记证、审批部门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或委托他人到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再投资核准。
  银行凭核准件办理资金汇兑或再投资手续后,特殊目的公司应持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境内企业外汇登记证、转股协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资本项目核准件、结汇水单或银行到账证明等材料,到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为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到位唯一证明,未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不得享受红利分配等权益,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利润汇出手续。
  第十条 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境内投资主体持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减资董事会决议或者清算报告或者转股协议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资金汇入及结汇核准,同时按照第七条要求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和银行应在完成资金汇兑当日通过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备。
  境内投资主体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境内投资主体现汇保留资本变动收入,应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或身份证、资本变动交易证明、《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境内企业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也可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书面支付命令、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专用账户资金结汇。境内投资主体和银行应在完成开户和结汇当日通过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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