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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境外投资监测管理实行境内投资主体申报责任制度。境内投资主体作为申报第一责任人,应通过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及时准确地报告对外直接投资情况和境外企业信息。
  境内投资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申报信息,也可指导或委托境外企业申报境外企业相关信息,确定或变更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备。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条 境内投资主体从事境外投资活动在取得审批部门批准之前,应登录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填报境外投资基本信息,持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外汇来源证明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核准。
  第六条 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后,需要向境外支付前期费用、保证金或押金的,可持书面申请、主要用途说明或有关法律文件、保证函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核准资金汇出及账户开立。
  已经取得审批部门境外投资批准并按第七条要求完成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可持书面申请、审批部门批准文件、资金来源核准批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
  境外银行凭外汇局批复文件开立专用账户,境内银行凭核准件汇出资金。境内投资主体和银行应在完成开户或资金汇兑当日通过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备账户及资金汇出情况。
  第七条 境内投资主体取得审批部门境外投资批准后,应登录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填报境外投资审批信息,持书面申请、审批部门批准文件、资金来源核准批复等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受让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境外企业权益的,还应提供转股协议,转让方应申请变更或注销外汇登记。
  境外企业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更,或者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股权比例变更及发生其他资本变更,或者通过上市、收购、参股、换股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在变更发生后60天内,在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填报变更信息,持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境外企业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或者已停止实质性经营性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应持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注销境外投资监测系统相关信息。
  第八条 企业法人新设特殊目的公司应在取得审批部门批准后,登录境外投资监测系统,填报审批信息,持书面申请、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审批部门批准文件、资金来源核准批复等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将已设境外企业转作特殊目的公司,应持书面申请、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境外企业商业登记证明、境外企业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等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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