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外管[2007]284号)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和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加强境外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管理与监测,现将《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印发你们,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映。
各有关单位可通过我分局网站查询本通知及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章 外汇债务管理
第四章 账户收支及财务申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走出去”战略,规范境外投资活动,加强境外投资资金流动监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宏观预警分析有效性,根据境外投资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境外投资。
本指引所称境内投资主体,是指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深圳市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深圳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境内个人。
本指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境内投资主体享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境外经济组织及其境外再投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投资主体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指引所称境外投资监测系统,是指为管理和监测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投资以及境外企业运作资金流动而建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审批部门,是指批准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深圳对应机构,人民银行、外汇局分别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外汇局负责管理和监测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投资以及境外企业运作产生的跨境和境外资金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