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四日
德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根据全市社会保障整体发展实际,逐步将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纳入生育保障体系。
第三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驻德企业及其职工均应参加驻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第四条 同级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推进我市生育保险事业发展。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