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宣城市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宣[2008]54号 2008年7月3日市委常委会议通过)
为适应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的新要求,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中共宣城市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范围
市委是全市的领导核心。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常委会主要职责是:
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传达学习中央、省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委领导的重要指示,提出贯彻意见。
3、研究制定全市性的方针、政策和常委会工作要点,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如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干部管理政策,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对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等,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4、研究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市党代表会议、市委全委会的有关事项。
5、审定以市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电;审议全委会向市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市纪委向市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6、研究决定市人大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宣城军分区党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及各县市区委提出的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其他须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宣城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2、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市委书记主持市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对市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兼任市政府正职的市委副书记,主要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抓好政府党组工作;不兼任政府职务的市委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市委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常委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市委有关事宜;常委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