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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捐赠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捐赠工作的通知
(马政办[2008]4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救灾捐赠工作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主管。除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以外,未经市、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二、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三、全市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按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可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但不能越出本系统、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管辖范围进行劝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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