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处置措施是否完善。在预案处置阶段,应根据预案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工作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事件的圆满处置。在预案修定过程中,应重点检查现场指挥机构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分工是否明晰;工作组的设置是否科学,组成单位和职责是否明确,能否满足现场协调、信息汇总上报、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疏散安置、封锁警戒、应急保障、新闻报道、专家咨询、社会动员、调查评估、善后处理等工作的需要。
3.预案的衔接性。重点检查上下级预案之间的延续性,同级预案之间的关联性和衔接性。此项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牵头,做好各级各类预案的衔接工作。
4.预案的时效性。为保证预案的严肃性和操作性,避免因人员变动导致预案难以操作的情况,在预案修定过程中,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制定各类预案的指挥机构、工作组、应急队伍的负责人只应明确到职务,不细化到个人。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应急保障资源等需细化到个人内容,可作为预案的附件,以便及时进行更新修改。
五、预案修定的程序
应急预案修定遵循分级负责、自行修定、统一审核的原则。各地、各单位对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实际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后,按以下要求报本级或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审定。
1.各级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修改后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上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核结果,需进一步修改的,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
2.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修改后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核结果,需进一步修改的,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
3.社区、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物业管理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现有各类应急预案的修改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相关部门根据管辖权属,参照本通知制定。
4.各地、各部门在上报应急预案审核时,应同时报送修改说明。修改说明应包括预案修改时新增、删减、修改的内容以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等。
六、工作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把应急预案修定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的工作重点,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修定工作,并按预案修定程序上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