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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107号 2008年6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以扎实工作迎接国务院办公厅今年第三季度即将组织的专项检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的认识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依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9号)和《常务副省长凌成兴在全省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赣府阅〔2007〕110号)精神,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切实抓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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