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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二十)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和条件自主确定是否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转制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表决,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十一)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资产需进行更名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简化手续,在市权限范围内减免相关费用。居委会及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开支,由各级政府承担。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对目前仍然承担社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收入中属于市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六、关于“农转居”人员户籍管理问题

  (二十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原则上进行“村改居”,一是城镇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户籍人口一半以上;二是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县级市)人均1/3;三是2/3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合法程序完成“村改居”后属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员,其土地已被征收,当时未办理征地“农转居”手续的,应当办理征地“农转居”手续。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居”手续工作。

  (二十四)严格控制居民转为农业户口。除因考取大中专院校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后两年内找不到工作的原农业户口学生以及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农业户口的被收养的福利院儿童,可允许办理转为农业户口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居民转农业户口手续。

  (二十五)原为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只要愿意办理就地居民户口,均给予办理。

  (二十六)“农转居”时已入学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继续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直至其9年义务教育阶段结束。

  (二十七)“农转居”时第一胎已生育女孩的夫妇,继续享受4年后可生育第二胎的政策。

  七、关于“农转居”人员就业问题

  (二十八)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农转居”人员,登记后执行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就业再就业的行政性费用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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