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在“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和村集体原有合法产权部分的物业,原则上由改造主体按1:1进行等面积复建补偿,并由原村集体统筹安置。
(十五)属于等面积复建的村民住宅、集体物业及新增加配套建设的公益性集体物业,所涉及的有关税费属市权限范围的,相关部门按照“拆一建一免一”的原则给予减免。
(十六)“城中村”土地经整理后,合法产权部分的村民住宅和集体物业复建安置剩余用地可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项目,或通过公开出让和依据《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转让。出让或转让所得扣除按国家规定征收的税费后,可全额用于“城中村”改造,包括用于村民及集体物业的复建、“城中村”红线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被征地村民补助等支出。为保障被征地村民生活和长远利益,对被征地村民的补助应统筹兼顾,补助支出主要用于补助被征地村民的生活和参加社保、补助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兴办村集体福利事业等。
(十七)“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报建手续,参照市政重点工程“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关于“农转居”社区配套建设问题
(十八)原由村委会管理可整体移交给所在区(县级市)政府的道路、绿化、排水、环卫、水利等设施和学校、敬老院、养老院、幼儿园等,由区(县级市)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负责管理使用,维护使用开支由政府承担。不愿移交的,继续由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使用管理,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将房屋及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维护使用开支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十九)“农转居”小区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牵头,组织小区内失业人员、领取社会低保人员实行以治安和环境卫生管理为重点、自我管理为主体的简易物业管理模式。条件成熟的小区,在区(县级市)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管理。市、区(县级市)政府要将“农转居”社区建设纳入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范畴,并根据“农转居”社区基础设施薄弱的实际,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使其逐步达到与城市社区同等建设水平。
五、关于“农转居”集体经济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