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电〔2008〕4号 2008年7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精神以及今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的相关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目标和方式
(一)2008年,设区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旗县(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在10月1日前实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旗县(市)城区,可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旗县(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在2009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二)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
二、货币补贴办法
(一)享受货币补贴家庭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设区城市、旗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2009年年底前设区城市和旗县(市)城区均应达到人均13平方米左右。
家庭现住房面积不足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当地公布的租赁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小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家庭拥有的私有房屋、按照原面积拆迁安置的房屋、房改住房、享受优惠政策认购的安居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
租住私有房屋、借住他人房屋的,不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城市、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市场平均租金综合当地不同区域住宅租赁价格测定。
三、实物配租办法
(一)享受实物配租家庭主要应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无房家庭和人均住房面积较低、住房条件较差的家庭。
(二)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设区城市、旗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4人以上(含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以下(含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对家庭人口较少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病残人员,符合条件的,尽可能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