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权。
(1)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决定,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经营计划,并对经理层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制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和经营目标。
(4)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决定对子公司股权代表的委派和更换。
(5)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拟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订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0)对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公司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
(11)自治区国资委授予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义务。
(1)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供董事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信息。
(3)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企业财务和运营信息。
(4)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供董事和其他高管人员的实际薪酬情况。
(5)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6)支持公司经理层依法履行职权、开展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7)建立与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9)自治区国资委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完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
董事会必须建立起严格的与经理层、监事会等机构边界清晰的工作程序。具体工作程序包括重大问题决策程序、人事任免程序、会议程序、督促检查程序等各项运行程序,按照
《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由自治区国资委批准。
(五)加强考核与奖惩工作。
董事长的考核由自治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董事(除职工董事)的考核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事项的专项考核等,考核内容以经营业绩为主,考核结果作为对董事长、董事奖惩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董事长的薪酬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由自治区国资委确定。内部董事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按有关规定确定;外部董事的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