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意见
(内政发〔2008〕57号 2008年6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保障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体制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出资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根据
《公司法》和
《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针对自治区出资企业的具体情况,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责,理顺关系,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按照
《公司法》和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建设。
2.坚持分类推进的原则。根据各企业的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实施。
3.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行选择1至2户企业试点,逐步推开,不断完善。
二、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完善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针对自治区出资企业董事会缺失、决策机制不健全的实际,把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
(一)依法建立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