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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为管好、用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财政安排和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统一拨付。

  (一)专户管理。

  1、市财政部门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简称市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按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安排计划由市失业保险基金缴拨的资金。

  市劳动部门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简称市劳动专户),用于接收市财政专户拨款和市财政预算拨款。

  企业主管部门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简称企业专户),用于接收市劳动专户拨款。

  企业工资预留户用于接收拨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

  区县有关部门(不舍财政部门)和企业比照市里开设专户。

  2、市财政部门在审核同意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申请后,将一年的补助资金同时分别从市财政专户和市财政预算拨到市劳动专户;市劳动部门将补助资金拨到企业主管部门专户,由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企业工资预留户。

  区县各级专户的操作程序比照市里进行。

  3、对于区县企业申请市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市劳动部门;市劳动部门将补助资金拨到区县劳动部门;区县劳动部门将资金拨到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企业工资预留户。

  4、对于中央在京企业申请市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负责将资金拨到企业主管部门,由其将资金拨到企业。

  各级财政、劳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要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筹集、拨付到位并专款专用。年底各级专户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二)预、决算管理

  每年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确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安排计划,分别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及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年度终了,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决算。市属企业决算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区县属企业决算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县劳动部门,由区县劳动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部门,同时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将其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决算报表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劳动部门报送,由其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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