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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于中央、军事单位在京国有企业,市失业保险基金只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

  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项目和标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为目标。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费、门诊医药费、独生子女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待遇。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最长为两年;第一年内实现再就业的可将当年除社会保险费的余额支付给下岗职工本人;一年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的,第二年的费用适当递减,在第二年内实现再就业的,余额部分不再支付给下岗职工本人。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照北京市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

  (二)代缴的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各项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养老、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北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大病统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比例缴纳。

  (三)门诊医药费第一年每人每月70元,第二年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每人每月10元。

  (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有独生子女的下岗职工每月发给5元独生子女费。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企业负担,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申请审批

  (一)市属企业经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填制“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申请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劳动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复核。

  (二)区县属企业经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填制“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申请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区县劳动部门审核,由区县财政部门复核。

  区县企业申请使用市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由区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附区县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凭据复印件及企业申请明细表)报市劳动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中央、军事单位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填制“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申请表”,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附中央财政补助赞金拨款凭据复印件),报市劳动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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