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1998]742号 1998年7月22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劳动局:
为了加强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程序,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现将《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程序,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通知》(京发[1998]6号)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使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范围 按照《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一)参加了本市社会保险的市、区县属国有企业及经批准的其他企业;
(二)参加了本市失业保险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国有企业。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的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责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三分之一。
财政承担的三分之一部分,中央、军事单位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