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得转让的情形
经审核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二)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总投资额25%的;
(三)应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的土地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性质及规划条件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六、办事程序
中心城区(规划环外环)范围内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持《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申请表》等规定文件,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申请进件。
(二)核验。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查验进件文件。
(三)受理。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对进件材料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核收清单,受理转让申请。
其中,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条件的,需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受理转让申请。
(四)审核、审批。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对申请转让项目的转让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五)通知。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意见,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核发《 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
(六)变更登记。申请人持《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等文件,按有关规定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或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七、办事时限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八、其他规定
(一)租赁或作价入股(出资)、授权经营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参照执行。
(二)转让的土地已纳入政府收购储备整理范围的,可以短期租赁方式进行转让。
(三)中心城区以外的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