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其中,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法定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包括企业兼并、开发合作等合同);
(五)原土地出让合同以及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协议)、土地出让金交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建设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审计报告一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
属于下列情况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已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一份;
3、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一份;
4、属于企业兼并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需董事会决议或相关批准文件两份;
5、属于整宗地部分分割转让的,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对拟转让地块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准文件;
6、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且已销售的商品房项目,还应提供购房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7、转让土地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条件的,还需提供原受让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以及出让金缴齐证明。
四、审核内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与土地转让合同载明的当事人是否一致、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等证载的当事人是否一致;
(二)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查封等权属情况;
(三)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基准地价的70%,是否行使政府优先收购权;
(四)投资额是否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
(五)原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或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是否属于闲置土地等情况;
(六)土地收购储备情况;
(七)属于商品房项目的,应审核商品房销售或预售登记情况;
(八)结合实际情况,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